审慎适用指纹鉴定

时间: 2023-10-10 15:29:13 |   作者: 触控芯片

  某小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,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了一枚指印,后将其指印输入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来进行比对,认定与曾被行政拘留人员何某同一。何某到案后,技术人员捺印其样本,与现场手印进行人工比对并出具了同一认定鉴定书。二审期间,检方认为何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,要求补查证据并进行重新鉴定。技术人员对该鉴定书做复核,认为原检验判定的结论错误,何某被无罪释放。

  在司法实践中,类似整个案件中只有一枚指纹定案的情况并不鲜见。指纹鉴定作为“证据之首”在刑事诉讼中被普遍接受。尤其是对于入室盗窃案件,因缺乏目击证人等其他证据佐证,在无嫌疑犯供述的情况下,往往直接依据指纹鉴定定罪。而出于对指纹鉴定证据的迷信和对惯性思维的依赖,法院往往依据指纹鉴定证据进行裁决。所以,一旦通过指纹鉴定证据被认定有罪,被告人申诉权利很难被保障。

  因此,指纹鉴定证据必须同样需要接受严格的审查。指纹虽然具备唯一性、稳定性的特点,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,指纹鉴定证据并没有如想象那样准确可靠:首先,与一般科学不同,指纹鉴定取决于鉴别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,受到鉴定人认识能力、经验的限制;其次,从现场提取的指纹容易遭到污损、扭曲,甚至是残缺不全,误差率较大。此外,有多少个特征点相互匹配才能得出同一性的结论,目前还无定论,这都极大地增强了指纹鉴定证据导致错案发生的可能性。

  针对主要是根据指纹鉴定定案的入室盗窃案件,作者觉得,一方面,要对指纹提取过程及指纹鉴定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进行审核检查,必要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;另一方面,要尽量补强其他证据,全面判断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嫌疑犯的合理辩解。审查时可重点考虑下列因素:

  相应提高对指纹匹配点的要求。对于在案发现场仅提取一枚嫌疑人指纹的情况下,应提高对指纹匹配点的要求,以减少错案发生的机会以及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。如在案发现场提取多枚嫌疑犯的指纹,或者在多处案发现场均提取嫌疑犯的指纹,以增加指纹鉴定的证明力。

  查明承痕客体能否移动等有关问题。经过审查承痕客体能否移动,判断嫌疑犯有无在其他场所触摸承痕客体而留下指纹的可能性。如指纹是从案发现场中可移动的物品上提取的,需进一步调查该物品购置的时间、商店、厂家和嫌疑犯在被害人购置该物品前有无触摸该物品的可能,如不能明确排除,则一般不宜认定。

  调查嫌疑犯在案发期间的行踪。即审查在案发期间嫌疑犯有无不在案发现场的可靠证据。通过技术侦查、调取小区附近监控录像等手段,查询嫌疑犯于案发当日是否到过案发现场所在区域,如有证据证实嫌疑犯在案发期间确实不在现场,则不予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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